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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求員广州专业制作各种证件工繳納工牌押金和使用費

  小吳等勞動者對工牌利用費有、有異議,顯然對繳納工牌利用費並不情願。《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照平等自願、協商分歧的原則,不得違反、行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也有附近規定。企業單方擬定工做办理規范或勞動合同,不顧勞動者的实實意願,強收工牌押金、利用費,違背了平等自願、協商分歧原則。

  “工牌難道不是公司應該給員工供给的辦公用品嗎?為什麼要收取2元錢一天的利用費呢?”小吳本年7月正在四川成都的王府井百貨某專櫃入職,根據王府井百貨的規定,新員工需要實習一個月以上才能參與查核轉正,正在實習期間需要辦理臨時工牌,公司每天收取2元的臨時工牌利用費,小吳對此很不睬解:“辦公用品也需要給房钱嗎?”。

  收工牌費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用人單位應該認清其違法性質、侵權性質,增強意識、自律意識,針對存正在的亂金、亂收費問題進行積極整改,該退費退費。沒有問題的企業也該引以為戒,杜絕亂伸手,守住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底線。勞動者亂收費,就應該向工會、勞動監察部門積極反映,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訴訟,依法與用人單位進行維權博弈。加強檢查,結合有關線索,通過行政約談广州证件制作、行政指導、立案查處、發布案例警示等途徑糾正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規范用工办理。仲裁部門、法院也應該守住最初一道維權防線,旗幟鮮明地支撑勞動者針對收取工牌費等亂收費現象的維權行為,給勞動者創制优良的維權環境,讓勞動者感遭到更多維權然平静正義。漫畫/陳彬

  工牌,也即工做牌,是由用人單位發行的、帶有相關工做號及佩带人消息的卡牌。工牌代表著用人單位的抽象,有帮於提拔勞動者的歸屬感,有帮於用人單位確認區分員工、加強規范办理,也有帮於相關合做伙伴、服務對象對員工的監督。工牌屬於一種勞動用品,無論是基於工牌的性質和用处,還是基於人力办理慣例,發下班牌都屬於用人單位的義務,工牌的成本都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成都王府井百貨要求處於實習期的新員工每人繳納200元押金且每天繳納工牌利用費,轉嫁了己方責任,加沉了勞動者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