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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证书照片处盖省级以上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钢印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员职业资历证书打点公证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员(以下简称对外劳务人员)打点涉外证书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施行。

  一、对外劳务人员须持印有中英文对照并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术判定公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术判定核心职业技术判定公用章”的职业资历证书,做为打点职业技术程度公证的无效证件。

  二、对外劳务人员本来所持的职业资历证书(含《手艺品级证书》、《技师及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及格证书》)由省级以上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审核或判定复核后广州专业制作各种证件,并正在证书照片处盖省级以上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钢印。

  一、市对外劳务人员需要打点《职业资历证书》公证的,由本人执《市关于启用〈职业资历证书〉加强规范化办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58号)第六条的材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或判定复核。对经审核或判定复核及格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原《职业资历证书》同一换成印有中、英文对照并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术判定公用章”广州证书制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术判定核心职业技术判定公用章”并正在证书照片处盖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术判定公用章”钢印的《职业资历证书》(以下简称涉外证书)。三、涉外证书内容按《市关于启用〈职业资历证书〉加强规范化办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58号)填写,并从2000年1月1日起采用打印机打印。